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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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

    发布日期:2024-03-17 02:55    点击次数:76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修订形成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主要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市场退出机制等六方面进行了修订。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办法》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此次《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方面进行了相对大幅的修订。一方面,在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建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另一方面,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要求均有所提高。

    以“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为例,《办法》将其总资产要求由现行规定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现行规定的“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不过,《办法》对此也有进一步补充,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对于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办法》也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一修订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从监管指标来看,《办法》新增了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此外,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办法》也做出差异化安排。主要是对金融租赁公司、独资专业子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融资,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等部分交易情形进行豁免。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在坚持严管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同时,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结构和业务模式特点,建立差异化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更好发挥金融租赁功能优势。

    “考虑到《办法》修订了准入标准、增加了部分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办法》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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